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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山区第一医院工作人员问责制暂行办法
  • 作者: 2012-12-4
  •     为加强对医院干部职工的管理和监督,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、大局意识,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,提高工作效能,保证良好的工作和医疗秩序,营造和谐、安全、稳定的工作氛围,根据上级文件精神,结合医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        问责制是指对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、工勤人员在其所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,因故意或失职,不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,给医院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责任追究制度。
        一、问责对象
       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各工作部门及内设机构的领导及工作人员。对上述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,依照本制度问责。
        二、问责原则
        1.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。
        2.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。
        3.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。
        4.实事求是,客观、公平、公正原则。
        5.问责与改进相结合,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。
        三、问责事项
        1.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。
        2.对违纪行为包庇、袒护、纵容的。
        3.对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的。
        4.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,不按规定进行的。
        5.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,发生重大事故、事件的。
        6.对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,导致矛盾激化、事态恶化的。
        7.对上一级部门督查、群众反映问题,不认真落实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没有明显改观的。
        8.无故不出席会议,或对院务会、党委会决定贯彻执行不力,影响医院整体工作的。
        9.对领导的指示或交办的工作消极应付,不按时完成的。
        10.对医院的重点工作,主办科室不牵头协调,协办科室不积极配合,导致工作延误的。
        11.管理不作为,对科室思想作风建设不力,对下属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未实施有效监管,导致工作人员不作为,慢作为,乱作为的。
        12.不履行职责,管理松懈,制度落实不到位,导致工作目标、工作任务不能完成,影响医院整体工作的。
        13.对工作不思进取,平庸无为,办事拖拉,推诿扯皮的。
        14.工作中欺上瞒下,弄虚作假,逃避监督的。
        15.服务质量差,工作态度冷漠,工作作风粗暴的。
        四、问责形式
        1.诫勉谈话,责令改正,并作出书面检查。适用于情节较轻,影响较小的。
        2.院内通报批评,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。适用于情节较重,影响较大的。
        3.停职、撤职、调离工作岗位、留用察看。适用于情节严重,影响重大的。
        4.解除劳动合同,开除公职、开除党籍的,提交上级部门审批。适用于情节恶劣,影响极大的。
        五、问责程序
        提出问责必须属真实姓名,匿名提出的不予调查。党办、督查室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,负责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,将调查结果提交院务会,由院务会研究决定问责形式。涉嫌违反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。问责事项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,情况复杂的,在10至2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        六、对有下列情形的应从重问责
        1.干扰、阻碍问责调查的。
        2.弄虚作假,隐瞒事实真相的。
        3.对检举人、控告人打击报复,陷害的。
        4.党内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。
        七、对有下列情形的可从轻问责
        1.主动采取措施,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。
        2.积极配合调查,且主动承担责任的。
        八、其他说明
        1.问责事项确凿的,同时按医院其他相关制度一并处罚。
        2.本办法解释权归党办。
        3.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