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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房山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
  • 作者: 2009/8/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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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  为积极推进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,更好的贯彻落实《北京市房山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》,根据北京区组织部、人事局有关会议精神,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,现将岗位设置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:
        1.关于管理岗位中享受与领导岗位相】同待遇人员的问题。
        事业单位原则上没有享受与领导岗位相同待遇的政策依据。因客观原因,目前我区卫生事业单位存在不担任领导职务、但享受同级别待遇的管理人员。主要有两类:一是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但保留原领导职务级别待遇的人员;二是军转干部安置到事业单位享受相应职务待遇的人员.凡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的享受待遇的人员,在首次.岗位设置时,继续保留其相应级别的岗位工资待遇,但与行政职务不挂钩,没有对应关系。各单位未经批准自行确定的与领导岗位相同待遇的人员,原则上不予认可,由用人单位妥善处理。
        2.关于“双肩挑”人员岗位设置的问题。
        卫生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。但现在卫生在事业单位存在“双肩挑”的现象,主要有两种情况,一是单位的领导,二是单位内设机构领导(经卫生局批准的科级及以上领导),这些卫生事业单位少数管理人员,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相应待遇,是卫生事业单位职能特点决定的,应承认现实,逐步规范。首次进行岗位设置时,对“双肩挑”人员范围要严格控制,严格条件,须经卫生局审核批准,并报人事局备案。.“双肩挑”人员应有专业技术工作资格和经历,且目前仍承担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工作;“双肩挑”人员均占本单位管理‘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,且需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考核。各单位在研究岗位设置工作中,要对现有的“双肩挑”人员进行认真的分析,科学确定“双肩挑”的岗位和工作考核标准,通过岗位调整、晋升制约、等级控制等方式,逐步从解决待遇向科学管理方向转变。
        3 .关于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后起薪时间的问题。200b年卫生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套改时,专业技术人员均执行相应职务最低等级岗位工资标准,人事部要求各地在完成规范的岗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,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。因此,此次岗位设置后,涉及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工资标准的问题,按照市里统一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薪。
        4.关于退休人员的问题。
        工改之后、岗位设置完成之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费核定的问题。2006年7月工资改革后,专业技术人员均执行相应等级最低档次岗位工资,在岗位设置完成之前,已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退休,这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本单位岗位设置范围,比照在职人员的岗位设置标准和条件确定相应的等级,比照同类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档次重新核定退休费,并报区人事局核准。重新核定的退休费执行时间与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起薪时间相同,退休人员不占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数额。
        5.关于岗位总量的问题。
        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机构编制、实际工作需要以及卫生事业发展等情况,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,综合确定各单位的岗位总量。岗位总量原则上以编制数额为准,对于超编单位,要按照不同单位性质区别对待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,要严格按编制数额进行岗位设置,岗位总量不得大于编制数额;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,原则上岗位总量不得超过实有在册正式人数量各单位需报去卫生局、人事局核准。
        6.关于高职低聘、低职高聘的问题
        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未被聘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,按所在岗位享受岗位工资,可高职低聘,不能低职高聘。
        7.关于党群职务的问题。
        各事业单位中不占领导职数的党群系统任职人员,不纳入岗位设置范围,可根据相关部门文件执行。
        8.关于编外用工的问题。
        凡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,均不纳入此次岗位设置范围。各单位可采用另行造册方式,规范对编外用工的管理。
        9.关于规范收入事业单位的问题。
        这类事业单位要全部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。单位内部未规范收入的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;规范收入人员只对应相应岗位,不进行岗位设置管理。
        10.关于“混岗”的问题。
        事业单位“混岗”是指工作人员所在岗位与本人所执行的工资标准不相符的情况。主要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被聘在管理岗位或工勤岗位,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,但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情况。我们要在承认现实的基础上,逐步规范。这类人员可以继续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,但只能执行相应职务最低等级岗位工资标准,且不得晋升职务等级。这类人员不占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。此外,被借调到行政机关等其他岗位的事业人员,都要回编制所在单位进行岗位设置管理。
        11.关于内设机构的问题
        各单位的内设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,并须经卫生局核准。其中职能科室要按照卫生局的统一规范设置,不符合规范设置的科室,要根据职能予以合并、撤销;各业务科室可根据本单位业务特色、实际工作需要,科学、合理设置。
        12.关于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。
        按照卫生局《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聘任制度的试行办法》(京房卫人【2003】30号文件规定设置,即三人以下的职能科室设领导职数1名,三至七人的职能科室可设领导职数2名(一正一副),八人以上的职能科室可设领导职数3名(一正二副)。临床科室可设科主任1名,副主任1至2名。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
       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。